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山西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和校内建筑安装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等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要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部门规章制度,依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校园规划;要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注重过程管理,坚持“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廉洁”的有机统一;要健全基本建设管理机构,强化基建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三重一大”或列入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的基建事项必须按规定和程序报院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研究决策,必要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财务、资产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为成员。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协调、咨询、议事机构,为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决策提供基本建设方面的前期论证和把关。主要负责办理学校党委、行政交付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维修改造类项目建设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 基建部是学校基建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管理和执行校园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的方案论证、项目报批、设计管理、项目招标、造价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以及有关方面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一)参与建设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编制,负责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
(二)负责或协助完成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三)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四)监督审核承接建设项目的承包商是否具备国家、行业认定的从业资质。
(五)审核建设项目有关业务合同。
(六)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监督施工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并为其他部门参与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七)负责审核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业务联系单。
(八)负责建设项目的进度批复、编制付款计划、工程统计、保管工程建设档案。
第七条 与基本建设相关的职能部门有:办公室、发展规划与评估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资产管理部、保卫部、后勤管理部、基建部、工会、档案馆、网络信息中心等。
各职能部门在基建管理过程的主要工作及配合机制如下:
办公室:统筹安排重大建设事项的集体决策,负责重大建设事宜的校内外有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发展规划与评估部: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和共同编制校园规划。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及办学需要,提出建设项目建议,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编制及报批,参与项目设计评审、工程招标和工程验收。
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财政预算及时筹集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依照合同约定核定项目拨款计划,并对项目的资金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审计部:负责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资产管理部:负责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事宜,负责办理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备案及招标采购委托事宜,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后固定资产的接收登记和产权办理。
保卫部:负责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交通协调、消防管理、暂住人口管理、校园安全等相关工作。
后勤管理部:负责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条件(水电等)的保障工作和物业管理工作。
工会:负责面向教职工征求关于校园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意见建议,并做好审议讨论相关议题的教代会的具体组织工作。
档案馆:负责指导、督促涉及建设项目的会议、文件、合同、票据等全过程资料的及时归档工作。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审核建设项目中的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三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八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未经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科学推进、保证安全。
第十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 校园规划应报省教育厅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并依照有关规定报地方规划部门审核后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根据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发展规划部、计划财务部、基建部牵头,每五年应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五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报省教育厅备案,纳入省教育厅高校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四章 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校园规划,通过立项程序方可确定。
第十四条 需要到上级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山西省相关规定分别报送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审批,获得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报省发改委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属于“三重一大”项目的,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审议;不需要到上级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不属于“三重一大”项目的,按学校有关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项目委托设计时,基建部应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任务书,明确学校对于项目设计的基本要求或意向。
第十六条 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要向省教育厅申请审查、向省发改委报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总体规划;
(四)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向省教育厅申请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校申请文件;
(二)研究决策文件(会议纪要等);
(三)校园总体规划或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五)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六)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文件(规划条件等);
(七)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八)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材料;
(九)资金来源分析报告及筹措证明;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论;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三)场址选择;
(四)建筑方案选择;
(五)节能措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消防;
(八)抗震设防;
(九)劳动安全卫生;
(十)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十一)项目实施进度及组织管理;
(十二)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三)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
(十四)风险评估及控制;
(十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九条 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向省教育厅申请审查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校申请文件;
(二)研究决策文件(会议纪要等);
(三)校园总体规划或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项目申请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五)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六)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文件(规划条件等);
(七)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八)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材料;
(九)资金来源分析报告及筹措证明;
(十)其他相关材料。
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要求,计划下一年度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于本年度6月30日前,向省教育厅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省教育厅审查通过后,报省发改委审批或核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批前由省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原报批程序申请延期或重新审核报批。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发改委审批后,基建部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委托设计时应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任务书,明确项目设计的基本要求或意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编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10%的,应按照原报批程序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未经省发改委批准前,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开工建设。申请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经省发改委核准后,如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时,应在报建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按照原报批程序取得书面确认意见;如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建筑面积或投资估算超出批复文件10%的,应当在项目实施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提出申请,按照原报批程序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领导和基建部应当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规划设计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评审。评审时应有项目使用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的代表参加;重要的公共建筑方案应当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并在学校公示。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第二十七条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二十八条 建议计划依据基建规划编制,并于本年度6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编制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二)投资计划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续建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基建专项投资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四)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所需建设资金依据项目审批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第二十九条 年初计划应当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省财政厅确认的当年预算进行编制,于本年度3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第三十条 调整计划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编制,于本年度11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编制调整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需依据经批复的立项、初设文件进行调整;
(二)建设项目本年投资计划中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基建专项投资不得调整;
(三)原则上不得增列建设项目。
第六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批准或核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实施,科学合理控制项目投资。严禁擅自改变建设地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内容,严禁随意超投资建设。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应当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实行招标投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均应当按照省发改会核准的招标方案实施,依法选择确定工程咨询、规划设计、社会审计等单位。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基建部门要依据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其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如监理人员或监理单位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职责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更换监理人员或终止合同。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依法按程序订立并严格执行合同,规范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合同尽量采用范本,由基建部起草或审核合同文本,资产管理部、审计部会稿并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院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项目变更审批制度,从严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和签证,根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施工设计变更管理制度,规范变更审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质量监督备案。
第三十九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进行安全监督备案,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管,对照安全责任体系,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方责任主体确实履行各方安全责任,落实施工企业保险制度,落实定期安全检查措施并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建设项目完工后,相关档案资料应及时移交城乡建设档案馆和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基建部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校内使用单位在工程预验收整改的基础上,对已完工的工程项目按国家、地方、合同验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竣工备案以及交付使用等手续。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设项目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应当依据年初计划、调整计划安排建设资金。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一律不得拨付资金。
第四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计划财务部应严格按照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学校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按规定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报省教育厅批复,由省教育厅报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基建部、资产管理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八章 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六条 要把清廉基本建设作为全面建设清廉晋院的重点领域、重要单元、重大内容,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项目全过程主动接受学校纪委、纪检监察机构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教发〔2010〕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工程分包等活动。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审计部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开展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严格执行任期、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让项目实施过程接受社会特别是师生员工的监督。学校纪委、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受理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举报。
第五十条 基建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应组织人员对项目管理和建成后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为后续工程建设提供借鉴。对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和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或未尽事宜,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